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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涉及的罪名: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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