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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绑架罪(第239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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