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九机关  施行日期:2024/7/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4/9/22 11:28:40  阅读:262

                          苏委金办发【2024】75号
                关于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网信办、市委金融办(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通信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在宁各金融监管支局筹备组:

近年来,不法贷款中介通过违法营销、骗取贷款、违规催收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稳定。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部署和省级金融管理部《联合治理金融放贷乱象工作方案》,经研究,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金融监管局决定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等部署和省领导批示要求,按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协同联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严肃整顿金融放贷市场税序,助力全省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打击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整治贷款中介领域风险隐患最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最严重的四类不法行为。

(一)违法营销行为有的不法贷款中介通过违法营销,吸引消费者办理贷款,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一是“假冒”,一些不法贷款中介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打着银行信贷部、渠道部、直贷中心等名义,频繁致电消费者,宣介额度高、利率低、放款快、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等特征,申请加微信,推送贷款营销信息,吸引或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二是“夸大”,一些不法贷款中介打着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合作的旗号,利用消费者对贷款政策不了解、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的弱点以及客户急于获取贷款的心理,故意夸大贷款难度,谎称掌握贷款机构内部资源,可提供所谓的“迅速放款”“加快审批”等服务,以介绍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

(二)骗取贷款行为有的不法贷款中介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然人获得贷款资质、提高授信额度、骗取银行贷款。一是“包装骗贷”,有的不法贷款中介瞄准自身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征信有问题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以满足银行贷款审批条件为名, 诱导和协助当事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虚构消费合同、银行流水,注册空壳公司,甚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或证件等,从中抽取高额 中介费用。二是“利益分成”,有的不法贷款中介与个别银行员工违规合作,通过行贿、分享绩效奖金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骗取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

(三)非法放贷行为有的不法贷款中介通过提供过桥资金帮助客户归还银行贷款,甚至直接从事贷款业务,成为职业放贷人。一是“过桥贷款”,一些不法贷款中介从事短期资金过桥业务,打着民间借贷的名义帮助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或自然人向银行等贷款机构先还后借,甚至在房贷利率高于相关贷款利率时,宣传可以“转贷降息”,向客户推介房贷转经营贷,诱导其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等贷款机构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二是“直接放贷”,一些不法贷款中介除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推荐客户外,还直接发放贷款,甚至将可以在银行等贷款机构获得贷款的客户转换为其自身客户,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四)非法催收行为不法贷款中介催收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或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一是“侵犯公民信息”,有的贷款中介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或通过网站、APP、小程序等技术通道过度获取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二是“软暴力催收”,有的贷款中介通过围堵、纠缠、曝光等软暴力手段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频繁骚扰和恐吓债务人本人、亲友,还有的在可以联系到借 款人的情况下, 通过“爆通讯录”、通知所在的村(社区)以及工作单位等方式,肆意扩大催收范围。

三、工作任务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各地各部按专项行动通知做好行业自查、监测排查、联合检查、打击整治、教育宣传等工作,确保打击整治取得实效。

(一)组织行业自查。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会同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组织辖内银行等贷款机构开展自查,梳理与贷款中介及(融资)担保等机构合作、催收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排查银行等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所推荐客户审核的贷款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组织辖内贷款类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自查,梳理合作放贷、助贷、获客、催收等情况。各设区市金融管理部按监管职责分工督促各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和贷款类地方金融组织,于2024年8月底前向省委金融办上报自查报告及合作机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开展监测排查。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贷款类金融营销行为以及不法贷款中介的互联网信息监测,依托“12345”举报平台、阳光信访、领导信箱等渠道接收群众举报,发现非法放贷、不法贷款中介等违法违规线索,做好线索移送、研判和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法放贷广告的监测排查和打击力度,强化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指导,依法查处非法金融广告。网信部门加强对APP 等过度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监测,依法查处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通信管理部加强网站、APP 备案等 互联网基础管理,对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网站、APP予以处置。公检法机关在相关工作中注重监测排查非法放贷和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对于监测排查发现的线索,各相关部门在研判后要形成线索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和属地,限期核查处置,建立工作台账。

(三)组织联合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和联合治理金融放贷乱象工作,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认真调查核实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省 委金融办将联合江苏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调研、行政指导,视情开展联合执法,按职权依法进行处理。(四)严厉打击整治。金融管理及相关领域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 “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对本领域内涉及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对辖内相关经营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公检法机关加大对贷款诈骗、非法经营、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治力度。要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推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执法协作、联动治理等方面密切协作,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五)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联合治理金融放贷乱象的宣传教育,制作针对性强的教育警示作品,依托现有宣传渠道,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开展风险提示,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套路陷阱。金融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及时整理打击整治的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形成强大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办案责任,严厉打击整治不法放贷中介,主动防范化解金融放贷领域相关风险。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压实部门责任,明确分管领导、业务处室及联络人员,及时进行联合研判和检查执法,协同推进专项行动,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

(三)加强信息共享和报送。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共享本部门掌握的不法贷款中介信息线索、中介和人员名单、核查处置进展等信息,提升打击整治质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口上报工作举措、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重要情况等(省级部汇总条线情况于12月15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委金融办)。

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


   本法涉及的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高利转贷罪(第1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