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施行日期:2025/6/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5/6/23 16:02:09  阅读:142

               关于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尼秦类物质和三氟乙咪酯等1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一、尼秦类物质。“尼秦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依托尼秦(2-[2-(4-乙氧基苄基)-5-硝基-1H-苯并咪唑-1-基]-N,N-二乙基-1-乙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1H-苯并咪唑基替代5-硝基-1H-苯并咪唑基;
(二)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C1-C2烃基替代1H-苯并咪唑基与苯基之间的亚甲基;
(三)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4-乙氧基苯基;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氨基替代N,N-二乙基氨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尼秦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二、三氟乙咪酯等12种物质。(详见附表)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5年6月6日

12种物质附表----因特网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EhIIL079EWbzBogDuMkFA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