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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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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6/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8 22:42:48 阅读:1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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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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