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6/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8 22:42:48  阅读:118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