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关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施行日期:2026/9/2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6/9/26 22:16:43  阅读:44243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奥啡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溴啡(1-{1-[1-(4-溴苯基)乙基]哌啶-4-基}-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相比,符合条件(一)、(二)、(三)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与螺溴啡(8-[1-(4-溴苯基)乙基]-1-苯基-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相比,符合条件(四)、(五)、(六)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二)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三)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哌啶环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

(五)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六)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3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355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