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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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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8/1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9 17:17:29 阅读: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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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吉高法[2013]110号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自2013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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