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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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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8/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6/2/29 17:39:22 阅读: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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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闽高法[2013]26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过渡衔接 (以下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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