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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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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4/5/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1/8 3:38:48 阅读: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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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严禁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资助、支持、庇护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 二、严禁制作、贩卖、运输、传播、复制、持有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宣传品、移动存储介质、新型电子产品、标识及物品,严禁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托运、寄递、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爆物品,严禁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方法。 四、严禁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 五、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在通告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知情不报、窝藏、包庇、资助上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追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201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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