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0/4/3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5/5 22:11:31  阅读:213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4.30  
【实施日期】2000.04.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附件: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问题的复函
  (2000年4月14日 中编办函〔2000〕8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的函》(高检发法字〔200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文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法涉及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贪污罪(第382条)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受贿罪(第385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行贿罪(第389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