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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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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6/3/18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8/8 21:20:41 阅读:4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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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意见
你院《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适用于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刑事案件。
二、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形以外的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注意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注意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对于刑法第280条入罪标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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