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9/8/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8:59:24  阅读:203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
                      法[2009]146号   2009.08.1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9]390号《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故同意你院处理意见。
  此复。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请示
                 (川高法[2009]390号 2009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就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如何量刑,是否可以将不同种毒品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形成了不同意见,特向我院请示。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将案件涉及的不同种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予以累加进行量刑。
  鉴于该请示涉及的问题在刑事审判领域具有普遍性,其处理意见已超出省法院答复范围,特向你院请示,请予批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