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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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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4/7/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10:44:40 阅读:1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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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4]10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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