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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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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1/1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2 14:22:38 阅读:2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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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我省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我省的起点数额标准确定为四十万元。 二、解释第四务第(三)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我省的起点数额确定为八十万元。 其他涉及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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