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209年7月20日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发布部门:最高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92/4/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17:16:57  阅读:126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闽高法刑二〔1992〕01号《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对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几次减刑后,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改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原所有的减刑裁定一并撤销。如果根据罪犯已实际服刑的刑期或者他在原判执行期间的表现,应予以释放,或者还需要依法减刑、假释的,应当按照改判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再办理释放、重新减刑或者假释的法律手续。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