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9年7月20日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92/1/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17:18:58  阅读:13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1月4日电话请示中所提到,对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两次减刑后,现法院拟将原判改判,对减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上述问题,请你们按照我院1989年法〔研〕复〔1989〕2号《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我院1964年(64)法研字第16号《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六节 减刑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