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2019年7月20日起废止,刑法已作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1984/9/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5 17:55:25  阅读:126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法研字第58号《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罚拘役一日,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有明文规定,但拘役是否能折抵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关于不同刑种如何换算、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也还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我们已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因此,将有限制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一日,换算为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有期徒刑一日的作法,我们现在还不能同意,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有隐瞒的罪行,应撤销缓刑,将根据确认的前罪所判拘役与隐瞒的后罪所判刑罚,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对所隐瞒的罪判处有期徒刑,需对罪犯合并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时,我们认为,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以免在对罪犯先执行拘役时,罪犯为逃避有期徒刑而发生逃跑等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