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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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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4/6/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26 10:25:40 阅读: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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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高法[2014]17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现对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去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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