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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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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4/9/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9/26 10:46:39 阅读: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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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8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04)3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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