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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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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施行日期:1987/2/17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10/11 12:19:07 阅读: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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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颁布时间】1987-2-17 【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部队建设,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二、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武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证据作进一步审核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三、人民法院审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四、下级人民法院受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如涉及重要军事机密的,认为案情重大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 五、人民法院审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应当公开进行的,可以组织武警部队人员出席旁听。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可以从武警部队人员中选派。 六、武警部队人员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需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执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 七、处理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可以参照人民解放军处理现役军人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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