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施行日期:2017/2/1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7/11/1 13:52:18  阅读:3868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6) 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关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处罚。
  公 安 部
  2017年2月15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