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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注意:后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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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0/2/24 整理者: 孙百仁 上传时间:2011/1/5 17:47:38 阅读: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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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级法院,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行政处理、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二O—O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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