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施行日期:2014/5/28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7 16:07:41  阅读:1296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国土资文〔2014〕10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2013〕25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鉴定工作原则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由法定的鉴定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得出客观、真实、合理的结论,为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定工作组织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由技术鉴定和审查确认两部分工作组成,其中,技术鉴定工作由立案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查确认工作由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由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并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由原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行组织技术鉴定,但接受委托的单位不能再行委托。

三、鉴定工作委托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工作须由案发地市、县(区)或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委托方,地勘单位为承办方;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的,可通过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

四、鉴定工作的实施程序

鉴定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划分:确定承办单位、开展技术鉴定、编制申请报告、受理评审确认、出具鉴定意见五个环节。

(一)确定承办单位

1.技术鉴定的承办单位的选择应考虑区域、资质、技术专长和方便工作等条件,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布名录中的地勘单位协商确定,并应具体签订技术鉴定委托协议。

2.技术鉴定委托协议文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要求、案件基本情况及收费标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地、涉案人、非法开采时间、范围、矿种、被开采的矿产品处置及立案查处情况等内容。

3.实施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工作(勘验、测量、检测分析、价格论证、报告编写等)所产生的非行政费用,原则上由市、县(区)立案查处单位同级的该矿种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参照省国土厅提供的指导价格商定。

(二)开展技术鉴定

1.地勘单位承接任务后,应在3日内委派3名以上地质矿产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专家鉴定小组,其中组长应具有地质矿产类高级技术职称,对资源破坏现场进行勘测验证,估算被破坏价值量并编写《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方法及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

2.委托方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配合并参与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非法开采范围的指界、留取工作开展现场的影像资料及协调当地物价部门出具单价认证等工作。

3.地勘单位对技术鉴定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专家鉴定小组初步形成的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查认定,提交的技术鉴定报告由承办单位签名盖章。

(三)编制申请报告

1.委托方应对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鉴定范围是否正确,鉴定结果与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是否吻合。形成向省国土厅申请确认和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的函。

2.申请确认函应载明技术鉴定结果,须将《技术鉴定》及有关案件调查材料一并报送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确认函的相关要件:

(1)委托方关于对技术鉴定报告确认的申请书

(2)《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

(3)编写技术鉴定报告的地勘单位审查意见书

(4)《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立案批准书、询问笔录等;若有制止非法开采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获取的销售凭证(复印件)等,应一并附上。

(5)当地物价部门对该矿产品价格的认证书(坑口价)

(6)测量的专项报告及相关图件

(7)化验(测试)报告

(四)受理评审确认

1.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厅服务中心受件窗口接收的)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及附件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告知书。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或材料。

2.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知的对象;

(2)申请确认的鉴定报告名称;

(3)告知的结论;

(4)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原因;

(5)须补充的内容或材料;

(6)告知的单位、时间并盖章(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件专用章或执法处章代)。

3.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后,根据鉴定的矿种,在省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中,指派2-3名专家组成鉴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并指定其中一名为组长。

4.评审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鉴定内容独立进行评审,并形成个人意见,评审组长应综合参考评审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事项包括:

(1)送审材料是否齐全;

(2)鉴定报告章节安排是否合理,附图、附表是否齐全;

(3)鉴定方法是否可行、范围是否明确、各项参数的选择和确定是否合理;

(4)破坏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的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方法和运用公式是否合理,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对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证明作形式审查,注意价格证明与要求提供的内容是否相符。

5.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到现场实地调查的,应向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由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实施,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6.专家意见不一致并需要统一认识的,专家组组长应组织讨论或开展技术咨询,讨论和咨询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报告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鉴定委员会裁定并记录存档。

7.专家组意见,应明确该报告是否同意通过,若不同意通过,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列出具体问题,提交承担技术鉴定的地勘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同时报告省国土厅鉴定委员办公室。重新提交技术鉴定报告时,应同时附上修改说明。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发生变化的,技术鉴定承办单位应重新出具初审意见,委托方应重新申请确认和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的函。

评审专家在接到经修改的报告后,按照上述原则,对该报告进行再次评审。评审通过的,应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书。

8.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评审专家通过的鉴定报告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对认定可以提交鉴定委员会会审的报告,及时安排上鉴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9.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会,会后应本人签字。审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程:

一是听取鉴定办、评审专家组审查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进行审查;

二是鉴定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并讨论;

三是鉴定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多数票通过鉴定结论。

会议结束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集体会审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出具鉴定意见

省国土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会审会议的汇总意见对鉴定材料及时进行补充订正。经鉴定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的,即行办理出具鉴定意见批示件,鉴定意见经厅长或分管副厅长批准后,由省厅出具鉴定意见。未能通过的技术鉴定,要说明意见及理由。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按下列统一格式:

封面:

1.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

2.编号;

3.项目名称;

4.申请鉴定单位;

5.组织鉴定单位;

6.鉴定日期。

内页正文:

1.矿产资源破坏情况的简要说明;

2.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

3.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含单位、职称、职称证书编号);

4.省厅审查意见。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直接或邮寄交予申请确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方为公安、司法机关或河(海)砂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申请确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达。作为涉嫌犯罪证据的,由立案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随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省厅自受理之日到出具鉴定意见,不计退补材料时间,一般不超过25个工作日。如遇重、特大案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附件:1.技术鉴定的方法及要点

          2.特定矿种的技术鉴定及注意事项

          3.技术鉴定报告文书纲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8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