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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单位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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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施行日期:2014/6/20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7 16:24:12 阅读: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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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单位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4〕335 号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单位有关问题的请示》(嵊土资〔20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省厅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范围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论。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认证中介机构出具的矿产品市场价格论证书,是省厅出具鉴定结论的必备要件和重要依据。 二、对于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决定行政处罚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得扣除开采成本。矿产品的市场价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认证中介机构出具。 三、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可以出具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论证书。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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