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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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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4/2/20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7 10:21:42 阅读: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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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制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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