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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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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3/6/6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0 11:14:09 阅读: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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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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