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6/21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2 12:13:12  阅读:2765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骗购外汇罪(人大决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4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逃汇罪(第190条) 洗钱罪(191条)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逃税罪(第201条) 抗税罪(第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