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8/4/18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2 18:20:54  阅读:288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