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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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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4/3/30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4 8:27:28 阅读: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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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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