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2003/3/21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2 23:00:39  阅读:1650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3年3月 21日〔2003)高检研发第7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是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湘检发公请字[200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