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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刑法修正案(九)》已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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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2/9/18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4 16:34:09 阅读: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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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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