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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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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0/12/8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7 6:51:40 阅读: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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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法释[2000]39号 【发布日期】20001205 【实施日期】20001208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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