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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1月最高法第十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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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12/1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7 6:59:46 阅读: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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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09日施行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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