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自动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1/6/11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3 22:29:31  阅读:12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