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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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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1/25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7 13:40:57 阅读: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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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目前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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