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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明确辽宁省公安厅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审判管辖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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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4/3/4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8 15:27:56 阅读: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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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厅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24条、25条、26条、78条、85条规定,向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负责批准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进行审查起诉,由同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特大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管辖权另行指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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