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1/5/26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8:51:59  阅读:3093

          最高人民法院适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复


   本法涉及的罪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抢劫罪(第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