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5/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27 15:17:28  阅读:1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  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