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5-1-19已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2/4/10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28 9:15:38  阅读:16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法涉及的罪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