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9/2/4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28 15:30:32  阅读:407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窃罪(第2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