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4/24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25 9:24:39  阅读:40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本法涉及的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