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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注意:后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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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1998/4/10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9:38:43 阅读: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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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8年4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将我省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涉及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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