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施行日期:2001/8/22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29 8:45:49  阅读:1896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