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0/7/8    整理者:     上传时间:2009/3/14 9:51:55  阅读:676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法涉及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贪污罪(第382条)第三节 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