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施行日期:2003/1/13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13 12:51:10 阅读:2098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2003年1月13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征求意见函)
【高检侦监发[2003]4号】
犯罪嫌疑人刘××、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陈化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第2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