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10/4/16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13 13:39:43  阅读:329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的复函
                      2010年4月16日 法研[2010]70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49号《关于明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对1997年刑法施行后、《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发生的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如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社会危害重大的,可以依法追究。


   本法涉及的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