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禁毒局  施行日期:2012/6/1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8/9/13 14:10:05  阅读:6433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印发)【公禁毒传发[2012]188号】

    《关于复方曲马多片滥用、非法买卖如何进行处理的请示》(新公禁毒[2012]25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200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没有将复方曲马多片列为二类精神药品,仅将曲马多片及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列入管制。因此,目前尚不能将复方曲马多片按精神药品管理,也不宜将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按照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对非法滥用复方曲马多片的行为,也不宜按照吸毒行为处理。但是,如果个人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同样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样非法经营行为的,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立案追诉。对于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尚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但是在购进药品环节、开具处方等环节存在违规问题的,建议你总队可将此案通报本地卫生行政、药监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按照《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法涉及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第225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