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8/5/21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8:48:45 阅读:1647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法涉及的罪名:挪用公款罪(第38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