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5/12/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11:18:34  阅读:14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本法涉及的罪名: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