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施行日期:2002/9/2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4/30 14:56:53  阅读:2359

                        高检研发[2002]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涉及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